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2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公布對6部規章予以廢止,其中包括《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
1989年,原衛生部發布了行政法規級別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廣告管理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明確了工商部門對化妝品廣告的行政監管職能。原國家工商局隨即在1993年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臺了《辦法》。是時,第一版《廣告法》尚未出臺,廣告業的基本法是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具體的罰則來自工商部門制定的《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因此,《辦法》的大部分罰則均轉致《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的廢止,并不能簡單地理解成工商部門不再管化妝品廣告。依據現有的政府部門職能劃分,工商部門具有對廣告監管工作的主管職權,這項職權不會因為化妝品這一特定行業而打折。
《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廢止后,部分化妝品特有的廣告宣傳將不再有明文約束,暫時只能依靠行業自律。化妝品和廣告都是高度市場化的行業,法律法規一般只作原則性規定,市場更多的是依靠成熟的行業自律體系來約束。這樣不但可以減輕行政負擔,也利于激發市場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