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意見的通知。該指導原則明確規定所有化妝品生產企業均需開展功效宣稱評價工作,出具評價報告,且即日起開始執行。
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指導原則》規定,原則上除能直接識別的功效(如美容修飾、清潔、香氛效果等)外的特定功效宣稱均應經過相應的評價,包括但不限于:防曬、美白祛斑、育發、美乳、健美、除臭、抗皺、祛痘、控油、去屑、修復、保濕(>2小時)功效。
該原則同時指出,企業可以作為評價機構自行開展宣稱功效的證實評價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備相關評價能力的機構進行。
根據現行有效的技術規范和法律法規中推薦的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體內試驗,含人體試驗和動物試驗;體外試驗;消費者調查。其他按《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驗證的實驗室自擬方法也可選用。
該原則的發布無疑將保證化妝品功效宣稱有科學、真實、客觀和準確的依舊,將推動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對于化妝品生產企業來說,對從業人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無論是企業管理人員還是技術、質量人員都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并不斷接受新知識、新技能的培訓。